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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交通)
2009-4-18 12:39:11
 
 
亲爱的学员:
    欢迎您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规范培训行为,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培训质量,现将有关规定的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三、培训过程中应按规定规范使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表、学员学时记录卡以及统编教材,不得弄虚作假;
    四、教练员不准收受学员钱和物等礼品。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可向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投诉和反映。
 
投诉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55号 邮编:200011
投诉电话:962000
电子信箱:ygcqkts@shjt.net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下午16:00

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认真学习!
安全第一,珍爱生命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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